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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正題名 王學斌補償金申請案
原始識別號HRA0001_01_04_01881
裁判字號典具字第0020號
較佳的引用方式
主題/事件郭廷亮案","孫立人案
個人名稱受裁判者-王學斌,軍事檢察官-趙公嘏,審判官-彭位仁,審判官-蕭仲淦,審判官-李志儉,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曾豈凡,書記官-康懷理,辯護人-顧樸先
團體名稱送案機關-國防部總政治部,裁判機關-國防部,羈押/執行處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原始典藏數量原件110頁
控制層級單件
範圍與內容本案為0188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學斌(1925-),河南商水人。依(45)典具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十軍第四十九師第三科上尉參謀,王學斌協助郭廷亮至第四十九師聯絡孫立人之學生,並受郭廷亮、田祥鴻指示控制部隊、把持通信、威脅部隊長、扣留政工人員等行動計畫,又與田祥鴻等分赴關廟、新營等處偵察地形等情。1955年5月29日被羈押。1956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9年5月14日奉總統令特赦。1959年9月26日特赦開釋。01881申請案於1999年4月2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7月7日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學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王君、同案被告賴卓先於偵查中之自白及郭廷亮之供述為據,惟其聯絡學生及偵察地形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權利說明後設資料及數位影像均為國家人權博物館所有。
產生者承辦人-劉千綺,申請人-王學斌
取用形式/使用方式本檔案因涉個人隱私及第三方權益,部分內容予以遮掩或抽離,若需查閱相關內容,請於系統檢附身份證明上傳申請調閱,經本館審核同意後通知到館閱覽數位檔。到館閱覽僅提供抄寫閱覽,不提供複製;如該案屬未開放申請範圍,申請人須為當事人、繼承親屬或取得委任授權同意,方得向本館提出申請調閱。
日期形成日期:民國88-04-28~民國90-07-20 ( 西元1999-04-28~西元2001-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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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目次1881-1-收據-1,1881-2-申請書-1,1881-3-陳述書-1,1881-4-王學斌身分證影本-1,1881-5-切結書-1,1881-6-國防部王學斌判決書影本-7,1881-7-國防部王學斌特赦證明書影本-2,1881-8-王學斌戶籍資料影本-2,1881-9-基金會函王學斌有關說明補償金申請案進度案-1,1881-10-基金會函各機關有關調查王學斌案是否受領補償案-12,1881-11-基金會函各機關有關調查王學斌案執行情形案-10,1881-12-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函復基金會有關調查王學斌案是否受領補償案-1,1881-13-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函復基金會有關調查王學斌案是否受領補償案-4,1881-14-國防部軍法局函復基金會有關調查王學斌案執行情形案-38,1881-15-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復基金會有關調查王學斌案是否受領補償案-7,1881-16-國防部新店監獄函復基金會有關調查王學斌案執行情形案-2,1881-17-王學斌案申請補償審查意見表-9,1881-18-王學斌等人函基金會有關詢問審查進度案-5,1881-19-基金會函王學斌有關同意王學斌案補償案-6}]
重製品類型數量數位影像112幅,個資處理影像85幅
來源機關 國家人權博物館—檔案史料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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